城市规划体系外的其他法定规划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次数:8124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进入了城镇化的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建设用地无序扩张、低效使用、生态环境恶化、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除了建设部主管的城市规划外,中央政府多部门出台了类型多样的经济和空间管制规划,包括国家发改委主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生态功能区规划。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由发改委牵头,每五年编制一次。

        城市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是保证实施规划和落实计划的前提。编制城市规划特别是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发展战略为重要依据,而计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又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同时,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分期分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国务院2005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二)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每十五年编制一次。

        国土资源部2009年审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对土地规划编制主管单位、内容、审查和报批作了规定。《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的问题。


(三)全国生态功能区规划


         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务院2005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 2008年8月发布了《全国生态功能区规划》。根据此规划全国分为三级分区:


一级区:将全国划分为生态调节、产品提供与人居保障三类生态功能。


二级区:在生态功能一级区的基础上,依据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分生态功能。生态调节功能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等功能;产品提供功能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人居保障功能包括人口和经济密集的大都市群和重点城镇群等。


三级区:在二级区的基础上,按照生态系统与生态功能的空间差异特征、地形差异、土地利用的组合来划分生态功能三级区。


全国初步划分为208个生态功能区。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由国务院作为重要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的综合性的空间规划工作,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全国国土空间最新布局办法,以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此项规划2007年起由发改委组织编制,目前仍在编制过程中。


        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 西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

  • 东南亚:柬埔寨

  • 非洲:安哥拉、纳米比亚、南苏丹、坦桑尼亚

  • 蒙古

  •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