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在全国多数地区使用的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中规定“脂肪酸甲酯体积分数/%不大于1”,该标准增加了酸度指标限值及试验方法,修改了脂肪酸甲酯含量的要求。
而同样在2013年发布的车用柴油(Ⅴ)国家标准也对“脂肪酸甲酯体积分数”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颁布与实施之后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生物柴油已经不能使用。甚至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文禁止出售添加生物柴油的车用柴油,还有些地方的行政部门则对销售脂肪酸甲酯体积分数/%大于1的柴油加油站进行了罚款—这些做法均体现出他们错误地认为国家要限制发展生物柴油产业,实际并非如此。
笔者认为,这种误解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引导行政部门正确理解国家政策。首先,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的确规定了脂肪酸甲酯的含量,但源于国家标准对于柴油十六烷值有要求。因为有些炼油厂生产的柴油达不到十六烷值的要求,所以靠添加生物柴油来达到十六烷值的要求。但很多情况下,生物柴油的凝点比较低,因此添加的比例过高会影响柴油的低温启动性,同时生物柴油的热值也只有常规柴油的95%左右,而且柴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升高,其热值会相应降低。
国家对脂肪酸甲酯的含量进行规定,主要是基于上述考虑,并不意味着车用柴油中不允许存在生物柴油,车用柴油(Ⅳ、Ⅴ)标准只是对柴油本身质量的要求。
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已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为调和组分的车用柴油”。
第二个问题是目前我国针对生物柴油已经出台了几个标准,如《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实际上,对于用户而言,添加到车里的油品,主要需要关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的标准。该标准基于两个前提:第一,用于调和B5的生物柴油必须达到BD100的标准;第二,用于调和B5的柴油的质量也必须达到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这两个标准缺一不可。但并不是要求用于调和的柴油需达到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加一些达不到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就能调和出符合《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的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也不是说用于调和的生物柴油达到BD100标准,加一些达不到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的柴油就能调和出符合《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的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决不能以《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为幌子,拿不合格的生物柴油与不合格的柴油调和生物柴油,坑害消费者,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
第三个问题是各地油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油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检测。对于生物柴油,要按照BD100进行检测;对于常规柴油,要按照车用柴油(Ⅳ、Ⅴ)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对于生物柴油调合燃料,要按照《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进行检测。
许多质检部门虽然了解到柴油里面混有生物柴油,却不知道该按照哪一个标准来处理。实际上,柴油中检测出脂肪酸甲酯体积分数/%不大于1的,应按照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处理;柴油中检测出脂肪酸甲酯体积分数/%大于1小于等于5,应按照《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处理。而往往油品批发商、加油站、质检部门间冲突在于,油品批发商、加油站是按《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标准销售的,而质检部门是按照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检测的,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明确标示油品的性质,是达到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的柴油,还是达到《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的调和燃料?需要给消费者知情权。这在车用柴油(Ⅳ)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表述。销售(B5)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也要进行相应标示,杜绝以B5冒充车用柴油(Ⅳ、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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