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物柴油财税新政的若干疑惑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次数:5244


  近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举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将会产生若干问题。

  一、新文件中条款间存在矛盾

  财税【2015】78号中“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中4.1: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产品: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退税比例为100%。”而下文中“4.3: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产品: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退税比例为70%。”这两条之间存在两个矛盾。

  之一: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有很大一部分来自餐厨垃圾,利用餐厨垃圾、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等退税比例为100%,而利用餐厨垃圾获得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工业废弃油退税比例为70%。从技术上讲,从餐厨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比生产生物质压块等要求的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路线长,“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劳动要多”(马克思),而退税比例低,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不利于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向环境友好的高技术产品集中。

  之二: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退税比例均为70%。生产工业级混合油主要是经过过滤和去除杂质及水分,而生产生物柴油需要脱水去除机械杂质,要经过酯化质交换、解压、蒸馏等若干复杂工艺过程。生产出的产品要满足GB/T200816516标准,也就是说生物柴油生产的难度及标准要比生产工业级混合油要高得多,二者享受同样的退税比例不公平。

  二、新旧两个文件衔接不当

  1.没有对国税、地税进行综合考虑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不能返还的地税包括上缴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水利基金0.1%,其中前3项是以国税征收额为起点按比例征收。在财税[2008]156号文件中指出“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法先征后退政策”,也就是说生物柴油退税比例为100%;而财税[2015]78号规定退税比例为70%,也就是说征收比例为30%。这样地税中的前三项就以100%为基础上交,也就是说生物柴油企业在执行财税[2015]78号文件后需要多交国税156.74元/吨,地税88元/吨。

  生产生物柴油的水、电、汽、辅料是基本固定的,销售价格随实际油价的波动及产量变动而产生变化。当前生物柴油销售价格达不到保本点,使得生产企业严重亏损,但按规定仍需缴纳税金。

  2.未综合考虑地方税收和财政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考核办法

  在执行财政[2008]156号文件之时退税由财政局负责,但税收是计入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工作任务指标的。而执行财税[2015]78号文件之后由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税额不计入地方税务部门考核指标,影响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征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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